強化有害污染物管理工作 改善水環境質量
有毒有害污染物污染已經成為重要的環境問題。重金屬和有機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對水生生物和人體直接產生毒害作用,近年來,由此導致的污染問題仍時有發生,直接影響水環境質量根本改善。因此,強化有毒有害污染物管理工作勢在必行。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行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將其作為嚴格污染源管理的載體。當前,各地推行的排污許可證中涉及水污染物種類往往只包含了COD和氨氮。有毒有害污染物存在種類繁多、環境閾值低、毒性大、分析方法復雜、不同產業和地區排放差異較大等特征,監管難度較大。如何將有毒有害污染物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還缺乏理論依據和實踐經驗支持。
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部分行業污水中污染物十分復雜,部分污染物難以采用制定和實施排放標準的方式加以控制。二是部分有毒有害污染物分析方法復雜、監測成本高,難與常規污染物同樣實施監督性監測。三是我國各地產業類型和水環境質量狀況差異很大,需要重點控制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種類也同樣千差萬別,決不能實行一刀切式的管理模式。
根據國內外有毒有害污染物管控的科研成果和實際經驗,對于實施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許可制度,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從行業出發,結合行業廢水排放標準,將行業廢水中的特征有毒有害污染物種類、排放限值納入排污許可證管控范疇,并根據地方實際情況規定企業自行監測或環保部門實施監督性監測的頻次。
二是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對于廢水中污染物種類繁多和毒性較大的農藥、化工等行業,在排污許可證中試點納入綜合毒性指標,用于管控難以納入排放標準的有毒有害污染物。
三是鼓勵地方政府篩選制定需要優先控制的污染物清單并定期更新。要充分考慮流域或行政區域,根據產業類型、水環境質量、水環境功能等因素,對需要優先控制的污染物應結合污染源解析情況納入典型行業的排污許可證,并實施重點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