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礦山粉塵防治管理暫行辦法
為貫徹執行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政策,加強礦山粉塵和揚塵管理工作,浙江省日前制定并發布《浙江省礦山粉塵防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辦法》規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負責全省礦山粉塵、揚塵防治的監督管理;市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礦山企業粉塵、揚塵的防治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縣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礦山企業粉塵、揚塵防治的現場監管。礦山所在行政區域環境空氣中顆粒物(PM10、PM2.5)監測和環境執法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
《辦法》要求,浙江省礦山企業應自行配備粉塵檢測設備,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所確定的粉塵檢測流程,每個月自行抽樣檢測礦山粉塵濃度1次,依據檢測結果對本企業粉塵防治情況自我評價。粉塵防治設備設施必須與主體設備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保證除塵率、設備完好率和同步運轉率。礦山粉塵防治設備設施及其它配套環保設施建成后,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應組織現場竣工驗收。粉塵防治設備設施不符合要求,或防治措施未落實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同時,礦山企業要制定礦山粉塵防治工作規章制度、年度規劃以及礦山爆破、破碎、儲運等重點環節粉塵防治措施,開展礦山粉塵防治工作。礦山企業應將礦山粉塵防治過程中形成的相關資料及時進行整理,建立礦山粉塵防治管理臺賬。每年1月底前,礦山企業應將礦山粉塵防治年度自我評價資料作為本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申報資料的一項內容,上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
《辦法》明確,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浙江省礦山粉塵防治技術規范(暫行)》的規定,對轄區內的礦山企業粉塵防治情況進行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低于礦山總數的10%,抽查內容包括礦山粉塵防治成效檢查評價和礦山粉塵防治效果達標檢查評價。兩項中有一項不合格即為不合格。據悉,礦山粉塵防治工作成效也將作為評定或提升礦山企業“綠色礦山”等級、采礦權人信用等級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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